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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学生档案管理细则(暂行)

2019年06月03日 08:21  (阅读: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档案管理细则(暂行)

 

贵师院发〔2019〕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在本校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电子文档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借阅、转递、提取、查询、补办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档案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学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及要求

第六条  学生档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管理由招生就业指导处执行。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建立本校学生档案工作管理规范,监督、指导、检查各学院执行情况,负责全校学生档案袋的统一印制、发放,负责毕业生档案分类寄出、保管、查阅、查询、提取工作;各学院负责学生在校期间档案材料的归档、保管、查阅、查询、补办,以及毕业生档案移交、寄递信息统计工作。

第八条  管理要求

相关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严格管理程序。

(一)招生就业指导处要建立毕业生档案室,建立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并且配设档案管理员,实行专人管理。

(二)各学院必须配备学生档案柜,建立本学院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

(三)电子文档数据按学校关于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录入。

第三章  档案材料归档

第九条 归档范围

(一)新生档案材料:中学阶段档案、大学录取通知书、考生报名登记表;

(二)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

    1.高校学生登记表、高校新生体检表、高校军训鉴定材料;

    2.学生历年成绩总表、奖惩材料;

    3.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学位评定授予材料(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申请表)、实习鉴定材料、报到证;

    4.入团、入党材料;

    5.学籍异动材料:包括结业、肄业、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6.其它有必要归档的材料。如:学期学年小结材料、学生参加社团、协会评定材料,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条   归档要求

(一)各学院是档案材料归档的责任主体,材料归档需及时、齐全、完整、真实、规范。学校有关部门要配合完成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各部门提供的各类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完备的正式有效文件。

(二)各学院要在新生开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入校新生档案材料的核查、建档列柜(按学号有序排放)工作,催促学生及时联系原就读中学或其生源地教育局调入档案,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遗失档案的,及时督促补办。招生就业指导处配合完成入校新生档案的转接、移交工作。

(三)各学院要在每学期期末开展一次最新产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并在新生档案袋封面上标记材料目录。

(四)电子文档按学校有关要求归档。

第四章  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  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禁止档案管理专职人员之外的其他人进入档案室、接触学生档案,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禁止随意堆放,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潮工作。                

第五章  档案借阅

    第十二条  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借阅,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借阅的,需履行借阅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批准,并做好借阅登记记录。

    第十三条  学生档案借阅时限不能超过三天,禁止学生本人借阅,禁止在借阅过程中有任何复制、删除、篡改、增减档案材料的行为。

第六章  毕业生档案转递

 第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分类寄出,各学院负责转递信息统计、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在移交档案前,需对档案材料完整归档、规范整理,若有缺失、遗漏的,必须补全、补齐,将档案袋严实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学院骑缝章(不少于三个),再进行移交。

    第十六条  各学院统计毕业生档案转递信息、填报《毕业生档案移交清单》时,需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就业单位具备档案托管权限的毕业生,其档案寄送至该单位或该单位同级人事、组织部门。

(二)因考研继续深造的毕业生,其档案寄送至录取院校。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不具备档案托管权限)的毕业生,其档案寄送至生源所在地档案托管单位。

(四)其他特殊原因(如参加“西部计划”等国家、地方专项计划)的毕业生档案,暂时留存学校保管,保管时限不超过三年,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尚未来校提取档案的,寄送至生源所在地档案托管单位。

(五)学籍发生异动情形(包括结业、肄业、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已办理转学、出国留学手续的学生档案,转递到学生新就读学校或其生源所在地档案托管单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档案寄送至生源所在地档案托管单位;其他情形,档案由各学院保管。

第七章  毕业生档案查询、提取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各学院要及时为毕业生查询档案去向。留存学校的毕业生档案,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保管。提取毕业生档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调档函》;

(二)本人或调档单位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他人提取档案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手写签名、按手印)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八章  档案材料补办

第十八条  学生档案材料应完整归档、妥善保管,若有毁损、遗失或遗漏等情况,一般难以补全、补齐。补办档案材料需由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说明补办原因,并由学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出具书面申请到就读学院进行补办,涉及的相关部门、学院应配合学生补办档案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毕业生档案移交清单》《调档函》《授权委托书》在招生就业指导处就业信息网进行下载。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最新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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