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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贵师院发〔2015〕77号)

2017年11月19日 11:14  (阅读: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贵师院发〔2015〕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贵州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工作是普通高等学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就业管理指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就业推荐审核、就业协议书管理、签约与违约管理、就业派遣方案制定与调整、毕业生档案管理、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与分析、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下称就业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就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有利于维护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要体现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思想,坚持规范、可行、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下称就业指导中心)对各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就业指导中心就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及贵州省有关部门的精神,统筹安排全校就业管理工作;

(二)指导检查学院就业管理工作;

(三)统一制订学校就业管理规范;

(四)开展学院就业管理业务培训;

(五)汇总、发布或上报全校就业数据;

(六)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七)指导学院对毕业生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集中办理毕业生档案转接和寄递、留校档案的保存、查询和转寄;

(八)举办校园招聘活动,搭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选”平台;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就业信息,整理、汇总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九)全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


第七条 学院就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结合学院实际,按照学校就业管理规范,制订学院就业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毕业生、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学校及学院的就业管理。

(三)组织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参加就业管理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就业管理操作技能。

(四)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如下具体工作:

1、做好学院毕业生的生源信息核查,并及时上报就业指导中心;

2、填写、审核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成绩表,做好本院毕业生的鉴定工作;

3、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其它就业证明材料的审核、登记和管理;

4、学院毕业生的签约、违约管理;

5、学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6、学院毕业生档案的归类、整理工作,并在指定时间内移交就业指导中心。

7、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动态,开展就业教育及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有关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8、配合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毕业生的推荐服务工作,及时传递相关就业信息;组织、指导本院毕业生参加人才招聘活动;

9、做好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建立学院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库,及时联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就业材料;

10、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八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二)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三)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

(四)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上交一份至学院;选择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应及时将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反馈到学院;

(五)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六)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就业工作程序

(一)审查毕业生资格,上报毕业生生源数据;

(二)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

(三)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组织学生准备自荐材料;

(四)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联系用人单位,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组织校内就业招聘专场,组织毕业生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种类招聘活动;

(六)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及派遣、调整、改派手续。学校集中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六月中下旬至七月上旬(以当年省教育厅安排为准);

(七)学校统一将毕业生档案通过相关渠道寄往档案接收单位。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

(一)参加校、院组织的就业指导讲座及相关就业培训;

(二)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准备好毕业生个人资料,个人简历,近期免冠照片,求职自荐信、各种证书复印件等;

(三)广泛收集就业信息,了解就业政策、市场需求信息;

(四)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参加各种类型的人才招聘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招聘专场;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协议,或采取灵活就业的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交由学院登记备案,由国家统一派遣,实现毕业生就业;

(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需违约的,要办理解约手续;

(七)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于9月初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查询。

第四章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中心从上级主管部门复制毕业生名册(含生源信息)转发给学院,学院具体开展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核对工作,并将核查核对结果汇总到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反馈回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应根据就业指导中心要求,对各专业的毕业生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和对毕业资格进行审查,确保信息正确无误。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毕业生对本人的各项生源信息进行核对,不得由其人代为核对。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核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就业指导中心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并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作为毕业生资格和基本信息的证明推荐材料,毕业生求职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院要对每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负责每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事实求是地填写学院评语和推荐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院意见填写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因遗失、污损、毕业生基本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或补办的,由学院负责为毕业生重新发放。

第六章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十七条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由就业指导中心按贵州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印制发放,是毕业生就业之前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书面材料,经学校审核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将作为编制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具有唯一的编号,各学院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并发放,毕业生领取后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不得复印、自制。

第十九条 毕业生交回或由用人单位(甲方)返回的就业协议书由学院登记,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返回给就业指导中心的就业协议书由就业指导中心及时交给学院登记和保管。

第二十条 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统一使用就业指导中心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簿》,完整填写各记载项。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就业指导中心为每名毕业生只提供一套就业协议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补发就业协议书的(只允许补办换发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书写错误、污损、中止签约等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指导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2、因用人单位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完成违约手续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经调查,用人单位违约属实,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指导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3、因毕业生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完成违约手续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违约手续完善,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自签字日期起一周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指导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4、因就业协议书遗失要求补发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调查,审核同意,签署“经调查,拟同意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毕业生于公示期结束后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补发的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就业指导中心发给毕业生新的就业协议书时,须更新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编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回学院,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簿》上修改编号,记录领取时间。


第七章 其它就业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其它就业材料指升学录取通知、用人单位接收(或录用)函、用工合同、出国证明材料、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就业见习证明材料、待就业说明材料、不就业说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就业材料也是学院制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每名毕业生毕业前至少应有一份与自己就业状况相对应的就业材料。学院要督促每名毕业生提交与自己就业状况相对应的就业材料,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交付给就业指导中心的材料,由就业中心及时转交给学院记录和保管。


第八章 签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签约指用人单位(甲方)与毕业生(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和就业意愿,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就业合同(或协议)的行为。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使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特殊情况也可使用其它格式的就业合同(或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使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的流程为: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针对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完整填写协议各条款内容;

2)毕业生签字;

3)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4)学院审核、签字盖章;

5)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院意见签字盖章;

6)由毕业生将协议书一式三份按照规定分发报送。

第二十七条 学院签字盖章前要对毕业生的签约资格认真审核。以下情况不予签字盖章:

1)签约学生不具有毕业资格;

2)签约毕业生属定向培养,要求与非定向单位签约的;

3)签约毕业生已经签约而未完成原签约终止手续的(用人单位恶意的情况除外);

4)签约毕业生使用与自己的协议书编号不一致的协议书签约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参与就业协议书签订,学校签章仅作为审核、登记用,经学校审核登记后,列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签约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院,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使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的,毕业生要及时将所签订的就业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交到学院,学院按签约的就业性质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第三十条 由于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性,按照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对就业统计的相关解释,虽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尚未正式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开具“用人接收(或录用)函”、“就业见习证明”(非实习证明材料)等材料证明毕业生已就业,该毕业生的就业性质视为签约。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通过报考公务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就业单位的,依据相关单位的通知文件,该毕业生的就业性质视为签约。


第九章 违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约指签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条款,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完善解约手续,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约由签约双方按照双方的约定自行处理,完善违约手续,即:完成违约责任承担的事项后,由原签约单位向毕业生出具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须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双方签约时用人单位所持有的协议书返还给毕业生。

第三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违约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学院应酌情协助毕业生要求原签约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保护毕业生权益。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因违约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时,或毕业生因违约申报更改签约单位时,学院和就业指导中心要审核违约手续是否完善(即是否有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原就业协议书),只有违约手续完善的,才可予以办理。


第十章毕业生派遣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派遣方案(简称派遣方案)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及调整修改,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院派遣方案编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定期检查学院派遣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

就业指导中心每年6月中旬集中审核和汇总派遣方案,其它时间

根据需要不定期汇总派遣方案。

第三十九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上报工作,并负责到贵州省教育厅集中打印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第四十条 毕业生在派遣方案上报后、离校前要求调整派遣方案(简称“改派”)的,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改派申请表》,向学院提交改派申请和改派材料,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改派材料,在《改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在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内进行修改调整,然后,将《改派申请表》和改派材料交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集中到贵州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打印新的《就业报到证》。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后要求改派的,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改派申请表》,向学院提交改派申请,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改派材料,在《改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在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内进行修改调整,然后,由毕业生持《改派申请表》和改派材料自行到贵州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公室)办理改派,打印新的《就业报到证》。


第十一章毕业生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要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毕业生档案的完整性和档案保管、转接的安全性。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毕业生高中阶段的档案;

2、大学录取通知书;

3、毕业生的《高校学生登记表》;

4、毕业生的《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5、学生历年成绩总表;

6、高校新生体检表;

7、高校军训鉴定材料;

7、学位评定授予材料;

8、毕业证书复印件;

9、党、团材料;

10、毕业生大学阶段奖励、处分材料;

11、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

以及其它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与完善,保证毕业生档案的完整性,并负责毕业生档案的装袋密封工作。对于档案内容不完整的,学院要积极查找原因,落实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第四十五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的转接交寄工作。转接交寄程序如下:

1、学院组织学生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毕业生档案交寄单》并上报就业指导中心;

2、学院整理、完善每位毕业生的档案后,装袋、密封、并按交寄单的顺序排列后,集中转交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按照交寄单名册清点接收;

3、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邮寄或暂存。

4、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寄递情况填写《毕业生档案去向登记册》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转交就业指导中心之前,用人单位(含其它单位)调档或毕业生提档时,由学院整理密封后交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完成转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查询档案去向时,直接向就业指导中心查询,由就业指导中心按照《毕业生档案去向登记册》向毕业生提供档案去向查询。


第十二章 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情况调查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情况调查是指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了解,掌握每名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就业进度和实际就业状况的工作,是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的重要途径,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情况调查要坚持常态化、动态化,要落实到每名毕业生,保证跟踪到位,并认真记录每次调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 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就业意向: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出国、考研、考公务员、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主创业、求职、不就业等方面的意向。

2、求职意向:掌握每名拟求职的毕业生在工作地域、求职行业、岗位性质、薪金水平等方面的意向。

3、就业进度:实时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就业方面的真实进展情况。

4、就业思想动态:实时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思想变化动态。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情况调查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将该项工作作为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落实责任,强化督促,保证制度化、常态化。

第五十二条 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开展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情况通报会,不定期抽查学院的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章 毕业生就业统计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指以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为依据,以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情况调查结果为参考,按照规定的项目,准确统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工作,是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和学院就业工作决策的直接依据。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就业中心负责汇总、上报。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按照分专业分项目进行。按照《关于调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库结构代码及代码标准的通知》教学司函20141号文件要求,毕业生就业去向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各专业以下各类项目的人数和百分比:

(一)毕业生就业形式统计

1、签订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2、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

3、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4、科研助理

5、应征义务兵

6、国家基层项目

7、地方基层项目

8、待就业

9、不就业拟升学

10、其他暂不就业

11、自主创业

12、自由职业

13、升学

14、出国、出境

(二)毕业生就业单位性质统计

1、机关

2、科研设计单位

3、高等教育单位

4、中初教育单位

5、医疗卫生单位

6、其他事业单位

7、国有企业

8、三资企业

9、其他企业

10、部队

11、农村建制村

12、城镇社区

13、其他

(三)毕业生就业行业统计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批发和零售业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住宿和餐饮业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0、国际组织

21、军队

(四)毕业生就业职位类别统计

1、公务员

2、科学研究人员

3、工程技术人员

4、农林牧渔业技术人员

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6、经济业务人员

7、金融业务人员

8、法律专业人员

9、教学人员

10、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11、体育工作人员

12、新闻出版和文化工作人员

1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4、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15、商业和服务业人员

16、生产和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17、军人

18、其他人员

(五)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统计

1、毕业生就业分省: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江西、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新疆、青海、西藏、陕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宁夏、

2、毕业生贵州省内就业流向统计:贵阳地区、安顺地区、遵义地区、铜仁地区、黔东南地区、黔南地区、黔西南地区、毕节地区

3、毕业生就业地域层级分布统计:乡镇、县级城市、市(州)级城市、省会城市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就业率通报制度。每年12月至次年4月,实行就业率月通报制度,就业指导中心每月27日前后根据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向全校通报;每年5月至6月,实行就业率周通报制度,期间每周的星期五向全校通报。

第五十七条 学院和就业指导中心以就业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和预测,为制订新的措施提供参考。

第十四章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是全面系统地掌握我校毕业生就业的领域、行业、就业面向与学校培养目标的符合度、就业岗位适应性等情况,了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我校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是就业工作反馈于人才培养的客观依据,是引导广大学生明确努力方向、自我客观定位的重要途径,是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由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院组织实施,坚持调查统计工作的制度化、长期化。

第六十条 学院要加强就业跟踪调查工作的宣传,认真组织,落实责任,保证调查工作覆盖面不低于当年毕业生的30%,保证调查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

第六十一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统计的平台建设。

第六十二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调查统计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送与反馈工作。


第十五章 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简称市场)管理包括市场拓展管理和市场利用管理两个方面,是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市场拓展管理主要包括制订市场拓展规划、健全市场拓展队伍、完善市场拓展机制等工作。加强市场拓展管理是保障市场拓展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第六十五条 市场拓展管理按照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方针,建立“学校统筹,学院实施,目标量化,信息共享”的体制,不断探索科学高效的拓展机制,实现市场拓展的目标化、常态化。

第六十六条 市场利用管理主要包括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健全沟通机制和宣传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及时完善和更新用人单位的信息、持续有效的与用人单位沟通、不断深化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吸引力。加强市场利用管理是就业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第六十七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建设全校性就业市场利用管理平台,制订管理制度,与学院分工合作,共同维护,做到市场分类清晰、管理规范、信息完整、资源共享、使用方便。学院按照分工安排,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就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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