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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校园招聘活动管理规定(暂行)

2022年04月01日 15:42  (阅读:

贵师院发 [2015] 76号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就业市场建设,密切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校园招聘活动的规范化和有序性,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提供良好服务,依照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招聘是对招聘组织(用人单位等)为挑选应届毕业生而进入校园内开展的各类招聘活动的总称。校园招聘活动一般包括大型招聘会(双选会)、专场招聘、专场宣讲、见习生招募等形式。

第三条 开展招聘活动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招生就业指导处或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校园招聘活动的审批者即为举办者,对整个招聘活动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组织安排各种类型的校园招聘活动以及二级学院针对各自毕业生自行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校校园招聘活动。未经招生就业指导处同意,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安排社会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进校举办跨学院的各种招聘活动。

第六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行业性强、专业需求明确且集中的校园招聘活动。二级学院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在举办前必须向招生就业指导处报备,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校园招聘活动的举办者应为到校招聘的用人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宣传和服务工作。对于首次来校招勒的用人单位,举办者必须认真做好资质审查工作。


             

招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事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应遵纪守法,向毕业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其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发布歧视性的信息和做虚假宣传。

2.首次来校组织招聘的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方便进行资质审查。招聘人员进校时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并做相关登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到校办理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3.所有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须提前向招生就业指导处提出申请,明确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招聘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服从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的统一安排。 

4.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允许以下行为发生:

(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2)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参加招聘。

(3)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4)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方能进行。

(5)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6)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行为无关的活动。

(7)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8)在规定的范围之外张贴海报或悬挂横幅。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毕业生依法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毕业生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

2.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应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3.毕业生在求职过程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实, 学校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因资质和信息审核不严而导致的虚假或欺骗性招聘,由招聘活动举办者或招聘信息发布者负责核查、说明和整改。在校园招聘中,因工作失误或服务不周造成纠纷或负面影响的,由举办者负责沟通、协调和解决。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如发现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招聘活动或在招聘过程中不服从学校管理的情况,招聘活动举办者应及时制止或责令整改。对于不听劝告或屡教不改的单位,招生就业指导处可将其纳入招聘黑名单,禁止该单位以后进入学校招聘。情节严重的,学校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不法分子盗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明发布招聘信息的情况,招生就业指导处应及时撤销己发布的信息并进行网上通报说明,以防学生上当受骗。

第十三条  学生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招生就业指导处应及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将其表现纳入学生诚信档案,并报请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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